無錫歐駿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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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架規范要求 | |
1、機電設備不應設置在可能導致其使用功能發生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對于有隔振裝置的設備,應注意其強烈振動對連接件的影響,并防止設備和建筑結構發生諧振現象。 2、8度、9度以上高層建筑的給排水垂直管應采取線性長度大于50m的抗振措施,當直線長度超過100m時應采取抗振措施。建筑物在8度、9度范圍內的水泵及其他設備應配置防振基礎,并應固定在固定位置上,并計算和確定限位裝置。 3、抗震支架應和結構主體可靠連接根據項目所在地的抗震設防烈度,以地震力為主要荷載,由錨固件、加固吊桿、抗震連接構件及抗震斜撐組成。
4、管道不得穿越抗震縫。跨越時,應在抗震接頭兩側安裝柔性管接頭,或在抗震接頭處設置"門"彎或伸縮縫。
6、抗震支吊架不應限制管線熱脹冷縮產生的位移,其設置和設計應滿足相關規范規定。
7、防煙風道、事故通風管道及設備應采用抗震支架。
8、新建工程剛性材質電纜梯架、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的抗震支吊架側向間距為12m,縱向間距為24m。
9、用不小于25mm應設計為抗震設計的一個內部直徑的天然氣管道。
10、燃氣管道通過隔離層時,應設置閥門和關閉閥,設置地震傳感器、地震傳感器和截止閥聯鎖裝置。
11、所生產的抗震支架各部件(包括槽鋼、連接件、彈簧螺母)除工廠自檢外,每批次產品應送國家檢測機構進行力學測試,以確保結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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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時間:2020-06-06 |